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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財產分割紅線:哪些財產絕對不予分割?
時間:2025-12-19 14:23:42 來源: 作者:
離婚財產分割紅線:哪些財產絕對不予分割?
在離婚財產分割的紛爭中,明確哪些財產屬于不予分割的范圍,對于保護個人財產權益、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。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,結合最新法律法規,詳細解析離婚時不予分割的財產類型及其法律依據,為讀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。
一、婚前個人財產:離婚時的“安全島”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,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這一規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。
具體情形包括:
婚前購買的房產、車輛:這些財產在結婚前已取得所有權,離婚時歸購買方所有。
婚前存款、投資:婚前存入的銀行賬戶資金、購買的股票、基金等投資產品,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。
婚前繼承或受贈的財產:若繼承或受贈行為發生在婚前,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明確歸夫妻雙方所有,則該財產為個人財產。
案例分析:劉某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,并與前妻離婚后取得了該房產的全部產權。再婚后,劉某與李老太共同生活,但房產一直登記在劉某名下。劉某去世后,其兒子要求李老太搬離該房產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該房產為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,其去世后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。但由于劉某未留遺囑,且李老太作為配偶享有法定繼承權,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繼承部分房產份額。這一案例體現了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及繼承中的保護原則。
二、人身損害賠償:專屬個人的“保護傘”
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,如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、工傷賠償款等,具有特定人身屬性,僅歸一方所有。這些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,體現了法律對受害者個人權益的保護。
法律依據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,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這一規定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專屬性和不可分割性。
實踐應用:在離婚訴訟中,若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,法院將不予支持。例如,若男方在婚姻期間因工傷獲得了一筆賠償款,離婚時女方要求分割該款項,法院將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。
三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:法律賦予的“特別約定”
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,在離婚時不予分割。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遺囑人和贈與人意愿的尊重和保護。
具體情形包括:
遺囑繼承的財產:若遺囑明確遺產由夫妻一方繼承,則該遺產為個人財產。
贈與合同中明確歸一方的財產:若贈與合同寫明財產只贈與夫妻一方,則該財產為個人財產。
案例分析: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后購置了一套房子,登記于李先生名下。李先生生前立有遺囑,寫明他去世后房產權由王女士繼承。李先生去世后,其子女與王女士因房產繼承發生爭執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遺囑內容,該房產應歸王女士所有,其他繼承人無權分割。這一案例體現了遺囑在財產繼承中的優先效力。
四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:個人屬性的“私密空間”
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,如男士專用剃須刀、女士專用化妝品等,具有特定個人屬性,離婚時歸各自所有。這些財產雖價值不大,但體現了法律對個人隱私和專屬權益的尊重。
法律依據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,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這一規定明確了專用生活用品的歸屬原則。
實踐應用:在離婚訴訟中,若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,法院將不予支持。例如,若女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男方的剃須刀、領帶等個人用品,法院將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。
五、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:法律兜底的“特別規定”
除了上述明確列舉的財產類型外,《民法典》還規定了“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”這一兜底條款。這一條款為那些未明確列舉但應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提供了法律保護。
具體情形可能包括:
軍人的傷亡保險金、傷殘補助金、醫藥生活補助費:這些財產具有特定人身屬性,歸軍人個人所有。
一方在社會貢獻中獲得的榮譽獎金:如科技進步獎、文學創作獎等,這些財產體現了個人榮譽和成就,歸獲獎者個人所有。
案例分析:某軍人因執行任務受傷獲得了一筆傷殘補助金。離婚時,其配偶要求分割該款項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該傷殘補助金為軍人的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予分割。這一案例體現了法律對軍人特殊權益的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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